Q31.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功能性貨幣之決定』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判斷功能性貨幣時,通常可以參考之指標包括:現金流量、銷貨價格、銷售市場、成本、理財活動及內部交易。
以上各項指標經綜合研判後決定功能性貨幣,無優先順序之區別。
IFRS實施後,判斷功能性貨幣時,優先參考之指標為決定交易價格所使用之貨幣,其次再評估理財活動及內部交易指標之影響。(資料來源:金管會)
Q32.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屬具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之範圍與會計處理』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僅限於「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於單獨報表與合併報表內均將相關兌換差異列入股東權益項下。
IFRS實施後,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範圍不限於本國企業與外國營運機構,集團內子公司間對彼此之外幣墊款,若不預計於可預見之將來結清,其性質亦屬具長期投資之外幣借款。
其兌換差異於單獨報表內列入兌換損益,但於合併報表內將列於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資料來源:金管會)
Q33.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多種匯率或衡量日無匯率資料之狀況』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若有數種匯率之狀況,應選擇該交易或餘額可在衡量日以現金結清之匯率。
另若衡量日無市場匯率報價,應以嗣後有市場報價之首日匯率作換算。(資料來源:金管會)
Q34.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不得利息資本化之資產』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公報允許於實務上為簡便起見,於報表換算時損益科目可按當期加權平均匯率換算。
IFRS實施後,原則上與我國一致,但特別規定若匯率有巨幅波動時,不宜使用加權平均匯率。(資料來源:金管會)
Q35.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變更功能性貨幣』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除規範變更功能性貨幣無須重編以往年度報表,此外並無其他相關規定。
IFRS實施後,除與我國相同不要求重編報表外,另規定企業個體應按變更當日之匯率將所有資產負債表科目換算至新的功能性貨幣,因此對非貨幣型資產負債而言,該日換算之金額即為其新的歷史成本;國外營運機構報表換算或長期投資性質之墊款換算而列為權益項下之影響數仍列於權益,不因變更功能性貨幣而轉列損益。(資料來源:金管會)
Q36.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外幣換算調整數的組成、除列與分配』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組成-換算調整數的組成涵蓋1.換算損益科目使用的交易日匯率(通常為平均匯率)與換算資產負債科目所使用的資產負債表日匯率之匯差,以及2.本期期初淨資產以期初與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匯率換算之差異。
除列-累計換算調整數除因處分該國外營運機構須轉列損益外,應列於權益。
分配-若累換調整數係由非100%持有之國外子公司因報表換算所造成,於合併時該子公司之累換調整數應按持股比例等比分配不具控制力股權(NCI),並作為NCI餘額之一部分。(資料來源:金管會)
Q37.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國外營運機構與報導個體不同年度結束日之處理』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IAS 27允許若合併個體有不同年度結束日時,若該差異在3個月內,於編製合併報表時,在調整該差異期間重大交易後,可直接將不同年度結束日之報表予以合併,外幣報表之換算匯率應按國外營運機構的年度結束日匯率換算。
若差異在3個月以上時,應將年度結束日調為一致。
同樣的換算規定適用於權益法投資及合資企業。(資料來源:金管會)
Q38.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處分或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導致累計換算調整數之除列』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僅可藉由處分被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調整換算調整數,並將差異列為兌換損益。
(91-316) IFRS實施後,累計換算調整數可因下列事件除列:
- 全數處分國外營運機構:除列帳列之累換數並認列相關損益。
- 處分部分國外營運機構(但如有下列情形時視為全數處分並按1之相關規定處理:喪失對合併之國外營運機構之控制力、喪失對採權益法投資之國外營運機構之重大影響力、喪失對聯合控制之國外營運機構之聯合控制力。):
若該報導個體仍對此國外營運機構具控制力時,該處分視為與不具控制力股東間之交易,應將等比之累計換算調整數重分類至不具控制力股東餘額中,不得將其認列於損益內。
其他不包含於以上(1)以及重大喪失控制力、重大影響力與聯合控制力的情形的股權比例減少,將可等比例除列累計換算調整數,並認列相關的處分損益。
全部處分或部分處分尚包含出售持股、清算、減資、或放棄(ABANDONMENT)。
但因認列國外營運機構之損失或減損而降低持有之帳面價值不視為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資料來源:金管會)
Q39.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數』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僅於第22號公報中規定未實現之外幣兌換損益與課稅基礎產生之暫時性差異應計算其遞延所得稅影響數。
由於14號公報不允許本國企業使用非新台幣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因此本國企業無再衡量所造成之所得稅影響數。
IFRS實施後,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若有所得稅影響數應按IAS 12處理。
IAS 12特別規定再衡量所導致之損益、非貨幣性資產負債的財稅差異應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資料來源:金管會)
Q40.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外幣財務報表之換算-股東權益科目』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股東權益中除期初保留盈餘以上期期末換算後之餘額結轉外,其餘均按歷史匯率換算,股利按宣告日之匯率換算 IFRS實施後,IAS 21並未規定股東權益項目要何種匯率換算,因此公司可透過會計政策的制定,選用歷史匯率或資產負債表當日匯率,一旦選用後應一致採行,如公司選擇使用現時匯率,所產生的兌換差額亦將作為權益的調整項目,故股東權益總額將不因會計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MOA 7.77.1)(資料來源:金管會)
Q41.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現金流量表之『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定期存款,列於現金項下。
IFRS實施後,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者不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
該存款因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有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依IAS 39,可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
(資料來源:金管會)
Q42. I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導致之暫時性差異之認列』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若係非因企業合併而發生,且不影響財務所得或課稅所得而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資料來源:金管會)
Q43.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衡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時所適用之稅率』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以預期未來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作為適用之稅率。
但預期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尚未公布,則應適用最近該年度已公布之稅率。
IFRS實施後,以資產負債表日已制訂或實質上已制訂之稅率為基礎。(資料來源:金管會)
Q44.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應以合併報表之資產負債項目之帳面價值減課稅基礎計算之。
由上述規定,聯屬公司間未實現銷貨將於合併財務報表反映下列情形: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透過沖銷分錄將期末持有內部交易存貨個體之存貨帳面價值中屬未實現銷貨損益的部份予以沖銷,惟該個體持有前述存貨之課稅基礎並因前述沖銷而改變,故此時合併報表下,前述存貨之帳面價值與課稅基礎將產生差異。
考量合併報表下之所得稅計算時,對於未實現銷貨交易之所得稅影響數應以買方稅率為衡量時之適用稅率。(資料來源:金管會)
Q45.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虧損扣抵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虧損扣抵逾期未用僅為負面證據之舉例之ㄧ。
IFRS實施後,未使用的虧損扣抵係顯示企業未來可能無法獲利之強烈證據。(資料來源:金管會)
Q46.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環境改變及適用稅法改變時,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之計算』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
IFRS實施後,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除了原始認列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係借記或貸記股東權益項目者。(資料來源:金管會)
Q47.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股份基礎給付所得稅之規定』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超過累積已認列酬勞成本部分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應貸記股東權益。(資料來源:金管會)
Q48.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企業合併之所得稅期後調整』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合併日後,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備抵評價金額沖減而產生所得稅利益時,應將此所得稅利益先沖減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尚有餘額再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IFRS實施後,合併日後12個月內,上述情形將改為僅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商譽,無須調整所得稅費用(利益)及認列商譽沖減費用。
超過合併日12個月時,上述情形則逕行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所得稅費用(利益),商譽則不再調整。(資料來源:金管會)
Q49.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資產重估』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需認列集團間由於資產移轉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資料來源:金管會)
Q50.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外幣換算』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當報導貨幣為功能貨幣時,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
IFRS實施後,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應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資料來源:金管會)
Q51.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長期投資』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某些特殊情況下,投資公司可不用認列與投資子公司、聯屬公司及合資企業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資料來源:金管會)
Q52.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衡量』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遞延所得稅係基於其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將與企業目前使用方式一致之假設加以衡量。
IFRS實施後,遞延所得稅係基於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加以衡量。(資料來源:金管會)
Q53.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每股盈餘『員工認股權計畫對計算稀釋EPS時點之規定』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未明確規定計算稀釋EPS是否考量尚未既得之員工認股選擇權。
IFRS實施後,則有說明給與日即須列入計算。(資料來源:金管會)
Q54.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每股盈餘『若有由發行人選擇得以普通股或現金結清之合約,於計算每股盈餘時之處理』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僅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每股盈餘計算明文規定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
IFRS實施後,若合約規定發行人可選擇得以普通股或現金結清,於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資料來源:金管會)
Q55.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農業資產之政府補助』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當無條件取得政府農業資產補助時,以其公平價值認列為利益或損失。(資料來源:金管會)
Q56. I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有明確關於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IFRS實施後,則無明確規定。(資料來源:金管會)
Q57. 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利息收入』與原本有何差異 ?
以往利息應依時間之經過按利息法認列,但如按直線法認列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IFRS實施後,利息收入應採利息法認列。(資料來源: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