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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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採用IFRS之適用範圍及計畫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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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規訂之不動產相關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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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IFRS預計效益

財務報導政策標準化

可使國內外法定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之會計政策一致,降低錯誤發生並促進財報與稅務規劃之可比較性。

資本市場效率全球化

全球採用單一會計準則,除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國際評比,更使企業與投資人易於接近多元化及跨國性的市場。

資源利用管理最佳化

發展集中會計帳務處理之模式,使資源能有效利用,並減少海外營運機構因未能遵循會計法規而衍生之風險。

現金規劃管理效率化

海內外母子公司之合併財報如一致採用IFRS,除可降低會計帳務之轉換成本,現金流量之規劃上亦更為便捷。

IFRS不動產估價之專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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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具估價、精算及會計等專業知識,最能提供企業符合 IFRS 規定之全方位評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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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具與各大會計師事務所有長期審計配合的經驗,最能掌握時效,在最短時間內提供會計師及審計人員所需的估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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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了解 IFRS 公報的精神,能與審計人員作最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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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 IFRS 不動產相關估價,能與會計審計作業密切配合。

IFRS 公報連結

常見問答

IFRS 法令解釋篇

Q1. 何謂IFRS國際會計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年1972在雪梨舉行第十屆國際會計師會議,於該會議中有若干國家的會計專業團體代表建議大會應該設立一個國際委員會,以制定國際會計準則。隔年(1973)由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墨西哥、荷蘭、英國、愛爾蘭與美國等國共同立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負責制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IASC於2001改組為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改組後所制定之國際會計準則改稱為IF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ASC共制定了41號IAS,其中34號IAS現仍屬有效,IASB成立迄今則制定了5號IFRS。IASB目前擁有來自104國之143個專業團體會員,以及200多個會計師代表。

Q2. 為何台灣企業需要推動IFRS國際會計準則?

資訊公開係證券市場健全之基石,故發行公司應及時、公正及充分公開財務、業務資訊,供投資人作為決策依據。而資訊揭露與透明度(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亦是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與亞太經合會(APEC)公司治理的原則之一,由市場力量驅使公司重視股東與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基礎,公司應確保及時與真實的揭露公司所有的重大資訊,在企業定期公開之資訊中,財務報表通常係投資人或股東據以作出決策之重要工具,會計準則是財務報導的主要語言。

資本市場之全球化已是一股不可擋之潮流,鑒於國內許多大型之上市(櫃)公司均已前往國外交易所掛牌交易,或於國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以募集資金,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均須符合當地規定;且考量國際間之商業交易日趨頻繁,國內企業設置海外子公司之情形亦漸普遍,國內企業之會計資訊與國際規定一致,將可節省企業編製相關報表之成本,有助於企業之國際化,並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企業,故為提升全球競爭力,我國應致力於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資訊公開制度,並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也讓投資者有一致的判斷標準。

Q3. IFRS國際會計準則實施的時間點為何?

國內上市櫃公司應自2013年起依國際會計準則(IFRS)編製財務報告,我國企業原則上分階段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目前規劃第一階段實施的公司,包括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應自2013年起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並允許自2012年起得自願提前採用。

至於第二階段實施的公司,則包括非上市上櫃及興櫃的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應自2015年起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Q4. IFRS實施後,實務上損益表之表達中『損益表之編製與表達』中與原本有何差異?

以往需揭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損益。
IFRS因並未定義「營業活動」,故除營業收入外,並無強制要求一定要揭露營業成本及營業淨利。

Q5. IFRS實施後,實務上損益表之表達中『資產減以往資產減損損失通常列為營業外支出之一部分。

以往資產減損損失通常列為營業外支出之一部分。
IFRS實施後,若企業採用性質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單獨列示;若採功能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歸屬於其相關之功能別費用。(資料來源:金管會)

Q6. IFRS實施後,實務上損益表之表達中『損益表兌換損益之分類』中與原本有何差異?

以往僅規定應於損益表內單獨列示,未規範其分類,但實務上多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稅法之規定將兌換損益以淨額列示於業外損益項下。
IFRS實施後,企業應揭露除按IAS 39規定之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變動入損益者以外之兌換損益金額([IAS 21-52A)。(資料來源:金管會)

Q7. IFRS實施後,實務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中『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之表達』與原本有何差異?

以往當固定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時,應轉列適當科目(閒置資產或其他資產)。
IFRS則未要求單獨揭露閒置固定資產之帳面金額。(資料來源:金管會)

Q8. IFRS實施後,實務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中『土地租賃及地上權之表達』與原本有何差異?

按以往規定,地上權得列於固定資產項下以地上權列示,或單獨列於無形資產項下,在於租賃期間內攤銷。

IFRS實施後,租賃之土地,如持有目的係為投資,應按IAS 40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處理,亦即依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入損益,否則作為預付款處理。(資料來源:金管會)

Q9. IFRS實施後,實務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中『受限制資產之表達』與原本有何差異?

以往現金及約當現金用途受限制者,應於「受限制資產」科目。

IFRS實施後,企業應揭露其所持有但無法使用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但並不需將受限制資產單獨列為一項科目。(資料來源:金管會)

Q10. IFRS實施後,實務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中『可轉換金融負債之流動性分類』與原本有何差異?

以往無明文規定。
IFRS實施後,金融負債之可轉換特性不影響流動性分類之判斷。(資料來源: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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